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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166号    发布时间:2004-08-3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 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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