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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1]89号    发布时间:2011-12-0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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