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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法规文号:(94)财税字第039号    发布时间:1994-06-2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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