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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山东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和无棣旭绿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问题批复

法规文号:鲁国税涉[2000]27号    发布时间:2000-04-11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国税局


滨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滨州国税涉[2000]15号《关于山东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山东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和无棣旭绿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脱水蔬菜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问题。凡海关商品编码为07129 0901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5%;凡海关商品编码为0712 90902的,其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3%。

  二、关于出口草柳编制品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问题。根据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302号文件规定,草柳编制品的征税税率为13%,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时,应按5.2%的征收率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文件规定,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藤、柳、竹、草制品,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文文件又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口出口退税率为13%,因此草柳编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应按13%执行。考虑到一些地方对出口草柳编制品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不一的情况,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但在重新明确之前,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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