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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函[2001]657号    发布时间:2001-12-14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要求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规定,在12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加油站一律按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在2002年1月12日前,各市局务必将《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统计表》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使用版位的核定同时进行。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开票限额核定审批方法,分别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8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0号)规定执行。

  三、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采取相应增值税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和审核抵扣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纳税申报质量。对具备条件的,要及时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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