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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6号    发布时间:2012-09-2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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