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7]042号    发布时间:1997-03-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