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063号    发布时间:1997-05-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