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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0]070号    发布时间:2000-04-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税发[1998]4号)和(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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