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296号    发布时间:2002-04-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