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4]203号    发布时间:2004-12-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深圳、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l、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