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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国税税政[1998]12号    发布时间:1998-12-1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为国分忧的高度明确此次营业税检查、清欠的工作任务,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1998年12月3日前,上报本单位营业税检查、清欠工作计划检查对象名单,专业检查面要求达到100%。

  (二)各单位在专业检查前应安排纳税人自查,自查可以在专业检查前进行,也可与专业检查交叉进行,自查面要求达到100%。

  (三)各单位要在1998年12月11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上报国税函[1998]694号所列的附表,以便市局汇总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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