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外函[1994]26号    发布时间:1994-04-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外国航空公司反映:实行新的流转税制以来,外国及港、澳、台的航空公司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所取得的运输收入,由原来的工商统一税改缴营业税后税负有所增加(工商统一税税率2.5%,地方附加0.025%,共计2.525%;营业税税率为3%)。对多缴的税款可否退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解答不一。为利于税收管理,现明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多缴税款实行退税的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不属外商投资企业,其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的运输收入改征营业税多缴的税款,不适用退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