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补充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规定的通知(二OOO年一月二十七日鲁地税函[2000]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