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二OOO年二月三日财税字[2000]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