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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3]第011号    发布时间:1993-04-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行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84年制定营业税时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及生活费用支出水平的提高,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劳动就业,我部决定,参照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水平,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如下调整: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20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800元;

  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的营业税起征点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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