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1]346号    发布时间:2001-11-27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131号)收悉。关于济南铁道结算中心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济南铁道结算中心是济南铁路局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在内部资金调剂过程中,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可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的规定执行,即:对济南铁道结算中心向济南铁路局内部用款单位取得的资金占用费,不征营业税;对济南铁道结算中心向多种经营、工附业和工程公司等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