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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具体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经贸改字[2000]497号    发布时间:2000-06-23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经贸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司)、国税局、地税局: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文件已转发给你们。为使国家有关规定与我省技改管理现行办法相衔接,经研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出具。省经贸委于1992年以鲁经研字[1992]477号文件将不需要省平衡建设条件和省安排贷款的限下技改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地经贸委。此类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其批复的可研报告必须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出具同意其可研报告的文件,抄送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鲁经研字[1992]477号文件规定,由省行业主管厅局审批的项目可研报告,也照此办理)。项目企业根据省经贸委同意可研报告的文件,填报国产设备清单,向省经贸委申请确认。省经贸委直接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填报国产设备清单,由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

  二、国税法[2000]13号文所称"不需经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文件规定的具有限下技改项目审批权的国家有关部委或特大型企业集团按规定权限审批的独立的限下技改项目,其项目必须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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