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国税税政[2000]202号    发布时间:2000-11-29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