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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济银发[2001]301号    发布时间:2001-08-15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山东省各市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国税局、地税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济南分行,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9号)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务必在新学期开学之际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起来。各商业银行要于9月底之前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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