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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2001]203号    发布时间:2001-08-2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收取发票现金工本费时印制发票收费专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问题。经调查了解,我省目前发票种类很多,且价格不一,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其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是按现行定额完税证中的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收取,而是按“元”、“角”、“分”收取。因此,若印制使用发票收费专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就应另印票面金额带有“角”、“分”的定额完税证,或调整发票价格为整数,这为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增加了难度。对此,经请示总局同意,我省国税局系统暂不印制发票收费专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

  各地在执行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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