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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CTAIS征管软件升级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录入规则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函[2001]507号    发布时间:2001-09-26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CTAIS征管软件升级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位数由11位增加到13位,生成专用税票上报数据时,系统在13位专用税票号后自动加2位项号,生成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

  在总局未做出明确规定前,为保证CTAIS软件的数据完整性和专用税票上报、清分、挂审工作不受影响,对CTAIS征管软件中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的录入规则和上报数据的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的处理方法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CTAIS征管软件的要求,在CTAIS软件中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录入13位专用税票号,即6位字轨号加7位顺序号。

  由于目前出口退税电子审核软件中要求使用13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在总局未做出明确规定前,各市在每月上传专用税票信息数据时,要对用CTAIS软件生成的FOXPRO上报数据库中的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进行人工修改,把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的第2、3位按照原舍位规则人工删除,形成满足上报要求的13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

  各地在上报专用税票生成数据时,必须对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修改为13位,以免影响我省专用税票挂审通过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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