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8]184号    发布时间:1998-12-1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