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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函[2001]666号    发布时间:2001-12-17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出口企业凡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各地要严格把关,加强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必须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可办理退税。凡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发生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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