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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所[1999]96号    发布时间:1999-12-29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

  的比例超过50%的,对其超过规定比率部分增提的折旧额,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应于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报告表》(略),报经主和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对增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呆帐、坏帐损失的审核审批和计税扣除办法,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费经主管征收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较大的可分两年扣除。

  四、城市商业银行符合税前列支资金条件的,应在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计税扣除申报表》(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呈报省国各局,由省局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总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局或省局审批的资金限额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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