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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涉[2000]13号    发布时间:2000-02-02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鲁国税涉[1999]136号)转发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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