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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明电[2004]3号    发布时间:2004-05-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应为日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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