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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函[2003]160号    发布时间:2003-06-03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3]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收到需要协查的发票信息后,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协查,并按要求填制《某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表格1),及时反馈情况,其中对跨省、跨市的发票协查结束后,统一将协查结果传递给省局(稽查局)协查科。同时将相关取证资料直接寄送委托协查单位。

  各市对发票的协查工作,按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要求,由协查部门(岗位)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各市在协查过程中,若发现纳税人给建筑安装企业虚开(代开)发票等情况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三、各市对所管辖建筑安装企业(2002年以后成立的)的检查,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检查户数,比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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