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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税字[1999]8号    发布时间:1999-04-1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返还手续按照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财驻鲁监字[1998]99号和省财政厅、省专员办鲁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一般纳税人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后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确认之日的月份起不享受该优惠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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