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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流[1999]54号    发布时间:1999-08-1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和擅自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行为。

  二、对一般纳税人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于1999年9月底以前,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区)列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局审批。

  三、一般纳税人对抵欠税后仍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各市地在保证完成1999年收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后予以抵扣。

  四、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从1999年第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1 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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