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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告账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征函[2003]23号    发布时间:2003-12-03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立账户手续。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已启用了开立账户的新程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和《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开立账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表样附后)。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报告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开户证明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在计算机程序中补录账号。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新开立账户或者账号发生变化的,自新开立或者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单位应当将《报告表》及开户证明复印件作为纳税人税务登记档案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和归档。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开立账户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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