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鲁国税函[2004]11号    发布时间:2004-01-09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3]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规定,结合目前企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现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或办法的企业,应将工效挂钩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发放的工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