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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监[1995]429号    发布时间:1995-06-0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为加强对国家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有效监管,保证高税率机电产品的税收及时入国库,经国务院会议批准,决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详见附件)。

  对国家批准的定点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请你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8种口岸征税的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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