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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1993]1422号    发布时间:1993-11-17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一九九三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调整2898个税目的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凡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零时后申报进口的货物,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执行。请各关于收到本文之日对外公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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