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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2003]85号    发布时间:2003-06-23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未赋行政区域编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区域的名称、现编码情况及编码建议,请各市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纳税人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以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上注明的税款划转日期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遗失声明的内容除《通知》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正本或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的发证日期。

  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四、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农村和偏远地区缴纳税额较小的,可以采取按季、按半年或按年方式缴纳税款;城区和其它缴纳税额较大的,应按月或采取按季、按半年缴纳税款。

  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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