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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办税[2000]11号    发布时间:2000-01-1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年10月16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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