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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234号    发布时间:2004-12-29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库存中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发售,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

  二、 市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已逐步更换了通用发票和行业性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分类代码。各单位可按照一个月用量领取新码发票。为保证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码发票。

  三、 2005年4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进行缴销,同时市局将对各单位库存未售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及纳税人缴销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进行统一缴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普通发票 换码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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