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对部分行业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5]42号    发布时间:2005-03-14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加快发票种类整合。市局决定对部分行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整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部分行业发票使用的范围小、数量少,已不适应现阶段税收征管的整体需要,决定取消青岛市房屋租赁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照相业统一发票等五类行业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同时,启用以上五类发票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自2005年4月1日起,凡从事以上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

  三、此次发票整合后,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在验旧领新时应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严格审验,对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超经营范围使用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