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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发售旧版加密发票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函[2005]44号    发布时间:2005-04-3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我局发票换码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4月25日税保票控系统升级完毕,市局已按计划印制了新版加密发票,请各单位务必于5月12前到市局领购。

  二、2005年5月16日起旧版加密发票(十八位发票号码)一律停止向纳税人发售。

  三、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旧版加密发票(十八位发票号码)可延用至2005年6月30日。

  四、因税保票控系统升级,使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有奖)、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等五类发票的换码截止时间延期,消费者或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各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五、各单位应于5月20日前将所有旧版加密发票集中封存,并于5月25日前将《库存旧版加密发票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市局。具体缴销时间另行通知。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停止  发售  旧版  发票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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