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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043号    发布时间:1998-03-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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