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税函字[2000]7号    发布时间:1999-12-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企业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1996年,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已经明确: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你省企业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符合上述规定,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