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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627号    发布时间:2000-08-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请示》(辽地税所[20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中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的收费项目。按此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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