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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0-11-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请示》(民信财字[2000]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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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所属单位名称 │ 所属单位所在地 │金额(万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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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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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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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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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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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长春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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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通化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通化市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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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连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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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南京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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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哈尔滨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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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沈阳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 │160 ┃
  ┠──┼───────────────┼─────────┼─────┨
  ┃11 │天津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 │100 ┃
  ┠──┼───────────────┼─────────┼─────┨
  ┃12 │吉首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吉首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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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计 │ │1,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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