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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172号    发布时间:2001-03-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浙江、河北、湖南、新疆、江苏、河南、陕西、辽宁、湖北、广东、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4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0年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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