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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837号    发布时间:2001-11-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海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广铁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名     称                  地 址

  1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部        广州市

  2    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

  3    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

  4    怀化铁路总公司             怀化市

  5    海南铁路总公司             海南东方

  6    广州铁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

  7    广州铁路集团物资总公司         广州市

  8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

  9    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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