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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原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952号    发布时间:2002-11-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晋地税税二发[2002]59号)收悉。鉴于太原钢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为扶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太原钢铁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2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太原钢铁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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