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3]26号    发布时间:2003-04-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