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92号    发布时间:2005-05-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