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233号    发布时间:1994-05-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海南、陕西、湖北、北京、上海、新疆、西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深圳、沈阳市税务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按照国税发[1994]02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现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36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