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96号    发布时间:2006-01-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号)收悉,批复如下:

  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和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